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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称为合同相对性的债务嘉兴讨债公司知道

    2017/1/12 23:46:52      点击:

    什么称为合同相对性的债务嘉兴讨债公司知道

    合同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只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关,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与合同外的人无关。合同也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小到柴米油盐的买卖,大到房屋买卖,合同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经营企业做生意更是整日离不开合同。如果只允许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就会影响我们的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这时就需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债务承担后被人民法院查封,执行异议之诉。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嘉兴追债公司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李某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于是李某与张某及李某哥哥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偿还张某200万元,李某某承揽的包头市某大型公元的管道工程,结算的工程款由包头市某城建公司支付李某某,于是三方约定李某某通知城建公司直接将工程款给付张某,这是债务转移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即通知城建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款。给付过程中,因李某某欠某公司材料款被诉,人民法院执行时即将李某某在城建公司的工程款冻结。张某得知后,即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该工程款已经转移给张某偿还债务,已经属于张某的债权,因此人民法院冻结错误。后经该法院审理后,确认了该工程款应支付张某。随后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张某嘉兴讨债公司顺利拿回欠款。
        上述案例既有债务承担,又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以后再述,这里只探讨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承担人,由承担人单独或与原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李某将债务由其哥哥李某某承担,李某某又将其债务由城建公司承担,是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了债务,因此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还有一种类似情形,我们称为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单独或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法第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嘉兴要账公司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另有合同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