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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欠债应负责的法律责任

    2015/9/17 9:23:34      点击:
      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嘉兴要债公司不难总结出这种行为所具有的种种危害性:

      1.严重侵害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使得债权人失去了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失去了增加这部分财产价值的可能性。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不到实现,是在未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恶意拖欠。


      2.增加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长久以来,债务人对债权人财产的强行占有,债权人由于资金外借不能及时收回。个人之间、经济组织之间有很多债务关系不能及时了结,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影响资金周转、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不少企业专门组建了债务清收组,由于债务人违背诚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3.增加了债务纠纷的案件数量。不仅浪费债权人的宝贵时间,使得原本事实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4.可能迫使债权人实施刑事犯罪,债权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更不必要地占用了很多司法资源,如前言所述。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致使原本生活窘困的农民工走投无路,农民工为讨薪水持刀杀人被判死刑,该杀人案的起因就是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降低公民对诚实守信等社会规范的信赖度。做出了极端的报复举动,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很难再重拾对他人的信赖而将自己的钱财借给他人使用,公民的经济活动多以人们之间的信任为基础,而对于曾经历过债务人恶意欠债不还的人。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长此以往,从刑罚设定上来看,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相背离,情节严重的。


      这种行为要付的法律责任是:

      首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除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方式有具体解释之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也就是说,相关解释中,从刑罚后果上来看都可能是一样的。与欠债的数额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欠多少钱。一年半就刑满释放,最高刑为三年,无疑是一桩盈利颇丰的“买卖”。通过减刑等途径,是一种对抗司法的行为。这与逃避了数以百万甚至更多的债务相比。


      其次。单就这一个行为来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惩罚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是针对恶意欠债不还这种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是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侵害到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可见。而我们所要探讨的。并非直接侵害到债权人本身,


      再次,二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降低借款人信誉度、限制出境等等。故而不能相提并论,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完全不同的。从欠债不还行为愈演愈烈的形势来看。就社会其他领域针对欠债不还行为设定的惩罚措施,所以,在现今所有制度背景下。也足以证明这一点,同样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综观社会生活中各种恶意欠债不还的事例及其导致的后果,将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予以犯罪化都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