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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想抵赖法院的公正让你逃不掉

2017/2/27 13:06:24      点击:

嘉兴讨账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想抵赖法院的公正让你逃不掉

2015年3月至6月间,来自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程某等九人按照与邱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共同为邱某某在广西钦州钦北区小董镇那道村委一带林地栽种速生桉树苗近10万棵,双方约定价格新种的树苗为1.3元/棵,补种的树苗为1.8元/棵,栽种完毕后支付报酬。期间邱某某共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3500元。



栽种完毕之后,双方并未实际进行清点验收和测量,因结算的数额和方式发生矛盾,邱某某拒绝支付原告剩余劳务报酬,程某等人随后到当地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申请援助,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程某等人为邱某某种植速生桉树苗是事实,当地政府及时召开座谈会协调各方解决纠纷,但邱某某拒绝参与会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程某等人无奈于2016年1月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邱某某支付九名原告工钱161775元。然而,庭审时,邱某某却全盘否认与程某等人存在劳务关系,称从不认识程某等人,并拒绝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嘉兴追债公司
法院审理,一审判决


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程某等人与被告邱某某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邱某某应足额支付程某等人劳务报酬,根据双方约定、当地交易习惯和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3381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23500元,判决被告邱某某仍需支付原告程某等人劳务报酬89881元。
不服一审,二审判决


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2月,二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嘉兴清债公司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就提供劳务的事项、报酬的支付标准等达成了口头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的拖欠报酬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义务。


此外,法院审理的劳务合同当中,当事人为农民工的占很大的一部分,虽然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总体上有所加强,但具体的诉讼举证意识仍然比较弱,并伴随着举证困难的现象,例如,双方一般仅仅是口头约定和协商提供劳务事宜,未订立有内容规范的书面劳务合同,对拖欠的报酬甚至没有规范的欠条等书面材料,而这些恰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重要内容。


法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审判机关,但农民工自身仍需要加强自身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必要的时候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