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讨债公司保证与债务加入性质之区别
嘉兴讨债公司保证与债务加入性质之区别
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担保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及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嘉兴清债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连带保证人则要就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嘉兴讨账公司但是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均非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而在债务加入中,保证与债务加入均涉及三角关系。无论是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原债务人达成的三方协议、还是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亦或是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其履行原债务人的债务,在债权人、原债务人、债务加入人三者之间,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由于债务加入人的加入,对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亦与债权人存在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原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之间可能存在委托、授权或其他关系。债务人加入人以加入的债务为自己的债务与保证相区别,且债务加入人作为债务人,始终不具有一般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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