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讨债公司介绍签什么是章行为与合同效力
2017/6/30 11:46:35 点击:
嘉兴讨债公司介绍签什么是章行为与合同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状况,从而确信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嘉兴要账公司:河北省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案中,合作协议以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胜达永强公司虽上诉称公章及名章是被宝硕公司借出,但胜达永强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对宝硕公司的承诺,该承诺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状况,从而确信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嘉兴要账公司:河北省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案中,合作协议以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胜达永强公司虽上诉称公章及名章是被宝硕公司借出,但胜达永强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对宝硕公司的承诺,该承诺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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