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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要账公司:债务案件中什么是第三人 其具体权利有哪些

    2016/9/27 0:02:12      点击:
    嘉兴要账公司:债务案件中什么是第三人 其具体权利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嘉兴讨债公司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嘉兴追债公司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卞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依照民书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乎实、理由.成为当书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嘉兴清债公司
        3.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书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什么情况下,不得将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
        根据《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有关内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将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