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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有哪些

    2016/1/26 9:28:37      点击:
       2016年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有哪些?嘉兴讨债公司认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嘉兴讨债公司如下为大家说说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希望大家认真看下!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深圳要债律师概括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