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继承人催债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继承人有两种,一是取得自然死亡者遗留财产的人,二是取得宣告死亡者遗留财产的人。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继承人,催债者应采取不同的手段进行讨债,下面我们嘉兴讨债公司分类进行讨论。
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当债务人被宣告死亡后,债权人的讨债对象就应当是取得债务人财产的继承人。公民被宜告死亡,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被宣告死亡声、的继承人对他的遗产继承开始,依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范围内清偿他生前所欠的税款和侦务;二是被宜告死亡人与他配偶的婚姻关系终止。
下面一例就是债务人宜告死亡后,债权人向其财产继承人提出偿还演务的请求,而收回债务。案例:公民李某外出办公。开始有书信寄回家中,但是,后来就再无任何音讯,下落不明持续达四、五年之久。外出前.李某曾向同事张某借钱300()元购买古瓷瓶和字画。张某几次向李某妻子出示借据讨债,但李某妻子皆以此债为李某用于个人需要所借而拒绝偿还。债务一花再施。张某的合法权益长久不能得以实现。这就造成了当事人长期失蛛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德定状态。后来,李某妻子欲改嫁,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李某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宣告李某死亡,李某财产由李某妻子继承。这样一来扰消除了因李某长期失蛛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久悬不决的状态。张某就可以依法向原李某妻子讨要债款,原李某妻子就必须从李某遗产中拿出一部分对物还债。李某的妻子按规定偿还了由李某施欠张某的债务。
催债人向宜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讨债,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宣告死亡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由此会产生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指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①必须该公民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②必须经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请;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宣告。宣告死亡中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不在住所,没有任何音讯,生死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公民最后生存的音讯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是指由于人们意外的事件发生而使公民没有音讯,例如,公民乘坐的火车因泥石流冲垮铁路桥而翻人江中,使公民下落不明。此外,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应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下落不明时间。弄清楚了这一点,对债权人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宣告死亡必须失踪者下落不明满四年,出意外的失踪者下落不明满两年,这就容易造成债权人讨债诉讼时效届满的可能。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也就是死亡宣告发生效力的日期,它决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伺时终止,涉及到公民被宣告死亡前的某些民事权利。例如,由于确定了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日期,他的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对被宣告死亡人遗产开始继承的时间皆可以一一确定了。此时,债权人就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行使一些民事权利。例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受到侵害,该侵害将危及债的偿还时,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这是因为宣告死亡是一件十分严肃的法律措施,如果不是必须以宣告死亡才能确认的民事关系,为了避免产生不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后果,应不予宣告死亡。债权人为了讨回下落不明公民所欠之债,一是可以与该公民近亲属协商,让他们拿出该公民的财产还债;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然后向代管人讨债。当然,如果债权人能说服该公民的近亲属,让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那么就能够向遗产继承人讨债。
值得说明的是,若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他虽然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但债权人已经合法得到的偿还是不包括在返还之列的;相反,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后,原先没有行使债权请求的人,债权人可以请求该公民偿还,倘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债权人的权利还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2.向自然死亡者的继承人催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出现债务人未清偿其债务就死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的讨债对象就应该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义务,这种义务中主要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继承开始后,讨债人就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下面一例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的死亡后,向其财产继承.灰提出清偿要求而收回债务的。
在向自然死亡的继承人讨债的过程中,演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才负有清偿被继承人愤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他就不负有清偿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指定法定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讨债人的对象就是该法定继承人。如果该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则遗产视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集体组织在接受遗产时,就有义务负责清偿债务人生前的债务,讨债人的讨债对象就是国家或集体组织。
(2)继承人只在其所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对于超过的那一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不负清偿的义务。当然,法律并不禁止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超过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我国《继承法》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上述限制。但若继承人反悔欲收回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法律将不予以保护,债权人有权拒绝其要求。
(3)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其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例如,用于被继承人个人吃穿、治病而借的债款,被继承人生前有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时,应当将它与家庭共同债务区别开来。所谓家庭共同债务,是指用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需要而欠的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在家庭共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时,则由家庭成员分担;应当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才可列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4)在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当然由该继承人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但是,在有数个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情况下,问题就比较复杂,各继承人就得按其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法定继承中,数个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接受遗产,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般应当按继承人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多少比例分担。由于各个法定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不同,因此,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可以本着互助互让、养老育幼的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分担的清偿义务。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各个继承人如何分担遗产中的债务,各个遗嘱继承人应当在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比例分担清偿遗嘱人债务义务;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各个继承人清偿债务的具体份额,各个遗嘱继承人就应当在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按遗嘱人确定的清偿份额分担遗嘱人债务的义务。
①为工资、生活费,比如被继承人生前有重病,曾雇人侍候,其侍候人的工钱及生活费用即属此例;
②为国家税收;
③为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
④为其他债务。上述四个顺序中,有前列顺位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先满足足前列顺位的债权人,只有在满足了前列顺位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下部分再用来清偿下一顺位的债务。属于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则各债权人按债权的比例分配获得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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